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3947 號),經被告自白(101 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本院裁
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助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 被告張文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 酌被告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於大眾交通工具內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造成同車乘客之困擾,破壞社會秩序及 善良風俗,行為確有不當,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非無悔意,復衡被告犯罪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方 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