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798號
TPDM,101,審簡,798,2012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
5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
簡易程序(101年度審易字第167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敏娥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敏娥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 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被害人所 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得易科罰金 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