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1年度,391號
TPDM,101,審交附民,391,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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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何順福
被 告 林長龍
上列被告林長龍因民國101 年度審交簡字第162 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何順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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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