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912號
TPDV,90,除,4912,200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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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七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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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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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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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江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雙│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貳萬元     │QA八五九九八九│  │
│ │         │園辦事處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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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