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85號
TCDV,99,訴,1585,20120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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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宇誠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   告 簡森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尤昱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有仁
反訴原 告 簡俊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惠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1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 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蘇拉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 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 為101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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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