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53號
TCDV,101,訴,653,201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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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安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美靖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290元【計算式:10,246×4
60×1/4+100,000=1,278,2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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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