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92號
TCDV,101,訴,592,201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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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財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告 陳湘宜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7月3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4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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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