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雄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樂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燕雪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進行協商,請兩造委由有權洽商和解之公司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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