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號
TCDV,101,訴,25,201208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雄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樂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燕雪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進行協商,請兩造委由有權洽商和解之公司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1/1頁


參考資料
雄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