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61號
TCDV,101,訴,2261,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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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劉國華
上原告請求被告新淇國際有限公司、東筦先第塑膠五金有限公司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以10 1年度補字第841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5,343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7,05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1 年6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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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