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31號
TCDV,101,訴,2131,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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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段鞏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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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