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
原 告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佳星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連城
上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被告民事答辯狀意旨,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並就刑案被訴部分陳述意見。
⑵被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並具狀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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