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72號
TCDV,101,補,1272,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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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廖文毅

被 告 盧永桂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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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