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必要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68號
TCDV,101,補,1268,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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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洪政銘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28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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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