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27號
TCDV,101,補,1227,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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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林宜貞即首相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裕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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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