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吳品芳
被 告 吳謝金鶯
被 告 吳正修
9
被 告 吳信緯即吳正倫
之5
被 告 吳典
被 告 吳東叡
被 告 吳建寬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鄧遠敦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4樓,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嘉聰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湯火論
被 告 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
行
法定代理人 黃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經本院核定為
新臺幣131萬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0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