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陳秋賓
原告與被告守明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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