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141號
TCDV,101,補,1141,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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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忠義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市經典大樓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5,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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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義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