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鼎醫院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75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4,77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6,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
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
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