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124號
TCDV,101,補,1124,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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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被 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46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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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