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53號
TCDV,101,補,1053,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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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呂清馴
被 告 丁之祺
呂彥輝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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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