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吳文正
相 對 人 吳詹秋欄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詹秋娘於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吳學寬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成年人之監 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 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因心神喪失,經 鈞院以七十九年度禁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 定,依法由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吳學寬為法定監護人。嗣關 係人吳學寬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死亡,經鈞院一○ 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一○一年度監字第二五七號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確定。今聲請人與相對人欲辦理被繼承 人吳學寬之遺產分割事件,但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同為被繼承人吳學寬之法定繼承人,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 聲請人並不適任伊遺產分割事件之法定代理人。基於維護相 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千零九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妹廖詹秋娘(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 人與相對人辦理關係人吳學寬遺產分割事件相關事宜,擔任 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同意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並有本院一○一年 度監字第二五七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相對 人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除係相對人之監護人,復為 相對人擬辦理繼承分割遺產之他方,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 人之利益相反。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 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