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消債補字第1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喻瑞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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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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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s2T84;「最近」~s1T6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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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8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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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之「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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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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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預納郵費新臺幣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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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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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財產增減變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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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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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償還計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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