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請人 邱上榮
即債務人 6號之1.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張仲偉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 勞工保險局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 理 人 謝小青
許鈞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上榮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1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任職於月眉育 樂世界任興建工程暨景觀主任,財產僅有不動產土地持分、 汽車乙輛及現金新台幣(下同)666,000元(由親友資助提 供),惟債務高達13,546,622元,前向債權人申請協商不成 立,聲請人即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 或宣告破產,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已無法清算債務,爰聲請 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 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8 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存摺影本 、薪資明細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生活支出憑證等附卷 為證,堪信屬實。此外復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部分,本件既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則債權人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28條第2項),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 ,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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