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54號
TCDV,101,消債更,154,201208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仁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尤仁哲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 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雖協商成立,但因收入減少等不可歸責於已致 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毀諾無法依 協商條款履行,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 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 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 覆書、稅捐機關99年、100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 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8月22日上午十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