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57號
TCDV,101,建,157,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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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   告 得山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嘓
上原告請求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 234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 以101年度補字第10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 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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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山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