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23號
TCDV,101,家親聲,23,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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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蔣國華
相 對 人 曲可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生未成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酌定由相對人任之。
聲請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與相對人所任親權之未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會面交往。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 未成年子女蔣心柔(女、民國○○○年○月○○○日生)、 蔣富秝(男、民國○○○年○月○○○日生)、蔣心沂(女 、民國○○○年○○月○○○日生)三人。嗣因諸多不合, 聲請人業向鈞院訴請離婚,經鈞院於一0一年六月七日以一 0一年度婚字第三四三號調解離婚成立,兩造婚姻關係消滅 ,惟就未成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之權利義務兩造 尚未達成協議,仍維持兩造共同行使或負擔。目前未成年子 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雖均與相對人同住,然其等之扶 養費用均係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母支付,聲請人根本無撫 養其等之能力,另聲請人之父母現均能協助聲請人照顧未成 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且聲請人之教育程度高於 相對人,故教養能力亦優於相對人,為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 ,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之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等語。
貳、相對人則以:伊對於訪視報告沒有意見。伊目前在夜市擺攤 ,每月收入約一萬二至一萬五千元。若由伊任未成年子女蔣 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之親權人,希望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 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前先告知,且尊重未成年子女之 意願,探視方式希望由法院裁決等語置辯。
參、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再者,法院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裁判時,應依 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 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 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五條之一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 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 ,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 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明。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 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嗣兩造婚姻經本院於一0一年 六月七日以一0一年度婚字第三四三號調解離婚成立,兩造 婚姻關係消滅,惟就未成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之 權利義務兩造尚未達成協議,仍維持兩造共同行使或負擔等 事實,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為 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揆諸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蔣心柔、 蔣富秝、蔣心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歸屬,自屬有據。二、按所謂監護(即此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稱親權), 除生活保持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 倫理道德等習性在內,應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 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本件經本院 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對兩造及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就本件親權歸屬進行 訪視,結果略以:監護能力評估:兩造健康及精神狀況良 好,以經濟方面來看,聲請人工作收入較相對人穩定,而兩 造目前雖未與家人同住,但與家人保有良好聯繫,若有任何 困難,家人皆可給予協助,評估兩造皆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們 (即未成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之能力。親職 時間評估:聲請人自述以往與未成年子女們互動良好,目前 僅能不定時地探望未成年子女們,透過每次的會面交往,來 了解及關心未成年子女們的現況,又聲請人期待將來接回未 成年子女們後,可利用下班或假日期間,多陪伴及照顧未成 年子女們,以維繫良好的親情;而相對人目前雖未與未成年 子女們同住,但每天會返回娘家探視及關心未成年子女們, 亦與未成年子女們保有良好的親子關係,對未成年子女們的 各項狀況及發展皆能有所掌握。照護環境評估:聲請人目 前居公司宿舍,此次訪視地點為聲請人父母住家,聲請人期 待將來爭取到未成年子女們的監護權後,再另與聲請人姐姐 購屋,該房目前出租他人,格式為電梯大樓,住家附近生活 機能良好,未成年子女們曾有參觀過,聲請人認為,屆時可 供未成年子女們較大的居住空間,未成年子女們亦對該環境



不陌生;未成年子女們目前居相對人父母家,住家為獨棟透 天厝,位於巷弄中,較無大型車輛經過,附近生活機能亦良 好,屋內擺設簡單及整齊,通風及採光度良好,評估該居家 環境適合未成年子女們成長及居住。監護意願評估:兩造 皆有爭取未成年子女們的意願,亦可接受對造對未成年子女 們的探視及接回過夜,然聲請人表示,未成年子女們的監護 權若由相對人取得,希望探視時間訂定在週日,因週六需機 動加班,相對人則表示,僅需探視前三天是先告知即可;費 用部份,聲請人希望無論由誰監護,皆由兩造共同負擔,以 讓未成年子女們知悉兩造皆有付出,而相對人則希望聲請人 像以往般,每月負擔三萬五千元的扶養費。評估兩造對對造 探視未成年子女們的態度友善,認為無論由誰監護,非監護 人應能與未成年子女們保有良好的互動關係。教育規劃評 估:聲請人表示,無論將來對未成年子女們做何規劃,皆不 會影響他們的生活模式,而相對人希望不愛讀書的未成年子 女二將來就讀高職,以學得一技之長,而居住方面,仍會以 相對人娘家為主;費用部份,聲請人希望由兩造共同負擔, 相對人則希望聲請人每月可負擔三萬五千元。監護類型評 估:兩造皆以單方監護為主要考量,無共同監護之意願,社 工員認為,兩造分居已逾八年,就兩造互動關係論之,本案 實不宜以共同監護執行。綜合評估:綜合以上各述,兩造 皆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們之能力,然聲請人目前以不定期的方 式與未成年子女們會面交往,相處機會甚少,又未成年子女 們長期由相對人及其家人照顧,觀察未成年子女們皆已習慣 目前的生活模式及居住環境,建議本案應由相對人單方監護 較為適宜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一0一年七月五日財龍監字第一0一0七九八 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附卷可憑。
三、揆諸上開訪視調查報告內容,兩造雖均有適足之監護能力, 並均表明監護子女意願,惟本院審酌兩造在婚姻生活中所生 之對立與衝突,如共同監護,將使子女未來面臨就學、就醫 或其他重大事由之決定時,窒礙難行,而不利於子女學習成 長,本院認宜單獨監護較為適宜。觀之未成年子女蔣心柔、 蔣富秝、蔣心沂自兩造於九十三年間分居後即與相對人同住 ,由相對人及其家人加以關懷、保護,持續至今,相對人實 已擔任子女『主要養育者』角色,若生活環境驟然改變,對 未成年子女身心恐生適應上之不利影響,且未成年子女蔣心 柔、蔣富秝、蔣心沂於相對人養育、照顧期間適應良好,相 對人亦無其他不良習性,則由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蔣心柔 、蔣富秝、蔣心沂之親權人應屬適當。又未成年子女蔣心柔



、蔣富秝、蔣心沂自幼共同生活,為避免其等在不同環境下 生活,產生分離焦慮,並造成日後彼此感情疏離,在面對父 母離婚之不幸外,又失去與手足至親共同成長之機會,因此 其等能在手足不分離之環境下,共同生活、成長,亦較為有 利。是審酌子女成長過程中應有之安定性、相對人與未成年 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彼此甚深的依附關係及手足不 分離原則,本院認為對於未成年子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 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 女蔣心柔、蔣富秝、蔣心沂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肆、復按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依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時,得命交付 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 ,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且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五條第五項前段亦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之方式及期間」。查父母子女親情,源於天性,兩造所生子 女雖因父母離異而無法同時享受完整父、母之愛,已屬無奈 ,是本院雖將對未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之親權酌定為由 相對人行使,但亦不能因此剝奪未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 享有父愛,及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照顧撫 育之權利。為兼顧子女日後人格及心性之正常發展,及滿足 其孺慕之情,以彌補未能同時享有完整父母親情之愛之缺憾 ,自有酌定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及其他培養、增進親情處 分之必要。況兩造縱感情已破裂,但亦不能因此剝奪子女享 有親情,及對造照顧、撫育子女之義務。經參酌兩造上開爭 執親權之情節,並為輔佐蔣富秝、蔣心沂之人格正常之成長 ,聲請人應盡力協助相對人,以輔子女之扶養及教養之持續 發展,而相對人亦不應濫權限制或禁止聲請人探視及與子女 之會面交往,以兼顧子女人格之正常發展,及聲請人之利益 ,滿足父母子女親情,以享天倫,且顧及時下兒童或少年課 外活動之持續性,從而,本院依職權酌定聲請人與子女之會 面交往方式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均須遵守本裁定附 表之指示,並盡力協調及幫助會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 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最佳之成長環境。又未成年子女蔣 心柔已年逾十八歲,對於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事宜自有其相當 之自主意識,兩造對於蔣心柔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之事宜,自 應尊重其意願,是本院就該部分自毋庸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




伍、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聲請人探視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之時間、 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一、時間:
(一)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六上午九時至相對人住所 地探視蔣富秝、蔣心沂,並得攜出同遊及攜回同住,於翌 日即星期日下午七時前,於相對人住所地交還相對人。(二)於民國年份為偶數年(例如民國一0二年、一0四年‧‧ ‧)農曆除夕當日上午九時起至大年初二下午七時止, 聲請人得至相對人住所地將蔣富秝、蔣心沂攜出同遊及攜 回同住,至大年初二下午七時前,於相對人住所地交還相 對人。民國年份為奇數年(例如民國一0三年、一0五年 ‧‧)時,農曆除夕上午九時至大年初二下午七時止,未 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輪與相對人同住,前開三日期間 ,如遇聲請人依(一)所示探視時間,則其當日之探視權 停止。
(三)聲請人於蔣富秝、蔣心沂就讀學校之暑假期間,除仍得維 持前述(一)探視方式外,得增加十日之探視期間,並得 將蔣富秝、蔣心沂攜回同住,且得連續或分割為數次為之 。但須於每年暑假開始十日前,將該選定之十日通知聲請 人。
(四)兩造於蔣富秝、蔣心沂分別年滿十六歲後,有關探視會面 權之行使應尊重蔣富秝、蔣心沂之意願。
二、方法:
(一)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出遊等行為,並得攜回 同住。
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蔣富秝、蔣心沂身心健康之行為。(二)兩造不得對蔣富秝、蔣心沂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聲請人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 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未成年子女蔣富秝、蔣心沂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 故,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 ,聲請人仍須善盡對蔣富秝、蔣心沂保護教養之義務。(五)蔣富秝、蔣心沂地址或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 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六)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應準時將蔣富秝、蔣心 沂交付相對人。
(七)聲請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應準時將蔣富秝、蔣心沂交還相 對人。
(八)聲請人於探視當日上午十一時前未前往探視者,除經聲請 人同意外,視為聲請人放棄當日之探視權,以免影響相對 人對於當日生活之安排,但翌日仍為探視日者,聲請人仍 得於翌日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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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