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藍美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TH584504之本票提示日(上開本票到期日原記載101年4
月30日,嗣後雖改寫為101年3月31日,但發票人未於改寫處
簽名,故改寫無效,仍依改寫前之日期認定到期日,故應補
正敘明到期日101年4月30日後有無提示本票,提示日為何)
。
二、敘明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惟聲請狀內並未敘明各本票之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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