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51號聲 請 人 陳昌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奕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之本票之提示日(聲請狀載以提示日為利 息起算日,惟聲請人並未載明提示之年月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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