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601號
TCDV,101,司票,3601,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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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01號
聲 請 人 陳秉楨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紀靜宜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 臺幣1,043,580元,到期日民國101年7月15日,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 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 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所簽發票號WG0000000之 本票僅記載發票年、日為101 年15日,就月份部分漏未記載 ,致無法確定其發票日期而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揆諸前揭 規定,該票據無效,故聲請人就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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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