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557號
TCDV,101,司票,3557,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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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557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林鈺伶、李敏
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鴻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
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敏良
鴻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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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