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713號
TPDV,90,除,4713,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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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啟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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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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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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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爾電腦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伍仟元     │CC五七八四四四│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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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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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