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讚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憲堂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月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提示 日及讚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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