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91號聲 請 人 黃正坤即翊發商行 樓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確認台端有無收受系爭票據(票據號碼:IN0000000)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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