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251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5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雷公豪門廚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麥永成之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雷公豪門廚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
月7日經授中字第100327324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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