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114號
TCDV,101,司促,33114,2012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1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賴朝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昆錡何文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請求債務人何文達連帶清償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