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902號
TCDV,101,司促,31902,2012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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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債 權 人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債 權 人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154 元是否屬於二
債權人之共同債權,如非共同債權,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
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若干。
㈡如債權人係各自請求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
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
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件
債權人如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應分
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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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