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817號
TCDV,101,司促,30817,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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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17號
債 權 人 吳錦水即廣德增藝術玻璃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月4日經
授中字第100325994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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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