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251號
TCDV,101,司促,30251,201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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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
債 權 人 峰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木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登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狀載債權人峰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宋木金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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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