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561號
TCDV,101,司促,27561,201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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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61號
債 權 人 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千泰有限公 司之營業所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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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