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84號
異 議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代 理 人 王淑如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雷公豪門廚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就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04
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所為駁回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就本案應補正之相對人雷公豪門 廚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異議人 已經查調完成,為此懇請鈞院將原裁定廢棄,以便進行後續 程序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 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 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 第240條之4固有明文。惟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蓋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 定,並無確定力,聲請人不妨於補正合法要件後,重為支付 命令之聲請、逕行起訴或於訴訟中為該部分之追加或擴張, 自無許其聲明不服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立法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參照)。三、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遂駁回其聲請,依上說明,異議人就該駁回聲請之裁 定,本不得聲明不服。從而,異議人就該駁回聲請之裁定聲 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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