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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0年度,1號
TCDV,100,重訴更,1,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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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柯文忠即柯炳焜之.
      陳燕庭
      陳嘉豊
      柯金良
      陳俊宇
      陳安道
      陳旭光
      陳昶鈞
      陳晉銘
      江文堆
      陳沛瑄即陳旭日之.
      陳穎星即陳旭日之.
      陳冠陞即陳旭日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貞(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宗碧
被   告 洪陳昔
      周明錫
      周明良
      陳博雄
            樓
      周錦祥
      陳春桂
      陳鴻裕
      陳良吉(即陳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霜
      陳福來(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雄(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誠(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張毓英
      陳品憲
      陳瑞翔
      陳炳煌(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月雲(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翠娥(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樓
      陳 春(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桂(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鄭彩蓮
      鄭彩鳳
      鄭淑燕
      鄭庚寅
      鄭名樟
      陳森男
      吳陳素真
      王陳素梅
      林金龍(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村(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洺鋒即林福全(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鳳(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啓煌
            之1
      蕭林燕綠
      康金奎
            樓
      康守仁
      康榮本
      康耀南
      康翠玲
      康啟輝
      康明嘉
      李康雪梨
      劉平吉(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建樺(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勝(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許康希美
      王生龍
      王生雄
      陳王鑾鶯
      王鳳玉
      曾淑惠
      曾昭明
      陳宏文(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彰(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梁陳瑞惠(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翠華(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美(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含(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號
      陳玲琴(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丁曾月女
      曾嫦娥
      陳基瀚
      陳亨通(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禎通(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富詠(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友雲(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6號2樓之2
      張陳富美子
      郭慶豐
      郭慶華
      郭弘盛(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弘郎(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榮志即郭榮(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郭櫻(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洪郭秀女(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英(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雲(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宗(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欣(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嘉
      陳錦裕
      陳君維
      陳香慧
      陳宏宇
      陳宏達
      王梅珠
      郭順旺(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塗即曾金塗
            號
      林進興(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進(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嬌(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桂英((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胡金龍(即胡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胡騏軒(即胡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號
      柯炳源
            之8號
      柯金祥
      陳春桃
      林守成
      李美麗
      劉陳杏
      周忠和
      周忠明
      周惠娟
      周惠玲
      陳進益
      陳進福
      陳進興
      陳永彬
      陳呈泰
      陳栢輝
      陳栢堂
      陳栢榮
      郭金良
      郭紘維
      郭哲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梅珠
被   告 郭怡欣
      林興旺
      林素花(兼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
      洪崧元即洪志成
      洪崇限即洪凱智
      郭玳銀即郭秋玉
      陳蔡梅桂
      陳香伶
      陳雅哲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聖達即陳雅能
被   告 陳聖達即陳雅能
      洪俊仁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雲
被   告 陳宏信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林明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延展至民國101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經臺中 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1年9月21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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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