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柯文忠即柯炳焜之.
陳燕庭
陳嘉豊
柯金良
陳俊宇
陳安道
陳旭光
陳昶鈞
陳晉銘
江文堆
陳沛瑄即陳旭日之.
陳穎星即陳旭日之.
陳冠陞即陳旭日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貞(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宗碧
被 告 洪陳昔
周明錫
周明良
陳博雄
樓
周錦祥
陳春桂
陳鴻裕
陳良吉(即陳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霜
陳福來(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雄(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誠(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張毓英
陳品憲
陳瑞翔
陳炳煌(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月雲(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翠娥(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樓
陳 春(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桂(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鄭彩蓮
鄭彩鳳
鄭淑燕
鄭庚寅
鄭名樟
陳森男
吳陳素真
王陳素梅
林金龍(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村(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洺鋒即林福全(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鳳(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啓煌
之1
蕭林燕綠
康金奎
樓
康守仁
康榮本
康耀南
康翠玲
康啟輝
康明嘉
李康雪梨
劉平吉(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建樺(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勝(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許康希美
王生龍
王生雄
陳王鑾鶯
王鳳玉
曾淑惠
曾昭明
陳宏文(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彰(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梁陳瑞惠(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翠華(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美(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含(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號
陳玲琴(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丁曾月女
曾嫦娥
陳基瀚
陳亨通(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禎通(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富詠(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友雲(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6號2樓之2
張陳富美子
郭慶豐
郭慶華
郭弘盛(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弘郎(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榮志即郭榮(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郭櫻(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洪郭秀女(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英(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雲(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宗(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欣(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嘉
陳錦裕
陳君維
陳香慧
陳宏宇
陳宏達
王梅珠
郭順旺(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塗即曾金塗
號
林進興(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進(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嬌(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桂英((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胡金龍(即胡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胡騏軒(即胡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號
柯炳源
之8號
柯金祥
陳春桃
林守成
李美麗
劉陳杏
周忠和
周忠明
周惠娟
周惠玲
陳進益
陳進福
陳進興
陳永彬
陳呈泰
陳栢輝
陳栢堂
陳栢榮
郭金良
郭紘維
郭哲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梅珠
被 告 郭怡欣
林興旺
林素花(兼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
洪崧元即洪志成
洪崇限即洪凱智
郭玳銀即郭秋玉
陳蔡梅桂
陳香伶
陳雅哲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聖達即陳雅能
被 告 陳聖達即陳雅能
洪俊仁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雲
被 告 陳宏信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林明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延展至民國101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經臺中 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1年9月21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