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秀美
被 上訴人 純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藝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