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吳賴瑞珍
訴訟代理人 賴東龍
原 告 賴忠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賴春德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參 加 人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延展至民國101年9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經臺中市 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1年9月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