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640號
TPDV,90,除,4640,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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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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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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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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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萬代輪胎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一月二日    │貳萬壹仟肆佰貳拾│AD一三四四一九│  │
│ │限公司楊垂山   │京東路分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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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萬代輪胎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二月二日    │壹萬零玖佰貳拾元│AD一三四四二0│  │
│ │限公司楊垂山   │京東路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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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