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靜慈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
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靜慈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靜慈因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發生車禍,受有頭 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延遲性顱內硬腦膜上出血、左側氣胸 、右側鎖骨骨折、呼吸衰竭、水腦症、中樞神經感染、傷口 癒合不良等傷害及症狀,經醫院治療後,現仍呈無意識之植 物人狀態,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 101 年5 月21日 (101)童醫字第0661號函及檢送之病歷資料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之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障礙類別:植物人、障礙等級:極重度)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已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 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