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11號
TCDM,101,聲,911,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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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趙慶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扣押(沒收)物品(扣押物品
保管字號:95年保管字第3139號)處分命令(99年度執字第6059
號)暨扣押物發還之處分,聲明異議及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及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及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被告 不服法院之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另於主 文內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即屬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反面解釋參照 )。次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 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 、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不服者,受處分 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 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 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趙慶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以96年度 重訴字第2017號判決「趙慶璋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沒 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一、三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台幣貳佰拾壹萬元沒收之。又共 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 收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沒收之。 又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



身,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 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 得之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元沒收之」。因受刑人趙慶漳不服 前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重 訴字第2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黃松霖部分及趙慶漳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趙慶漳共同連續販賣 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因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貳佰拾壹萬元、捌拾壹萬元與黃 松霖連帶沒收之。」受刑人趙慶漳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以97年度台上字第495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趙慶漳販賣毒品 、寄藏槍枝及黃松霖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受刑人趙慶漳偽造公印文部分已告確定 ,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7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黃松霖趙慶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暨所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趙慶漳共同 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貳佰拾陸萬元、柒拾陸 萬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之;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之,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貳佰拾陸萬元、柒 拾陸萬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之」。受刑人趙慶漳復不服前揭 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趙慶漳販賣毒品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其他上訴駁回」,受刑人趙慶漳未經許可,寄藏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部分已告確定,而共同連 續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共同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 趙慶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趙 慶漳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沒收之,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 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陸 萬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之;又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貳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因販賣第 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與黃松霖連帶沒 收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陸萬元與黃松霖連帶 沒收之」。受刑人趙慶漳再不服前揭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094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 4月22日以98年度上重更㈢字第4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趙慶 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趙慶漳 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與黃松霖連帶沒 收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 之。又共同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所得新臺幣陸萬元與黃松霖連帶沒收之」,並於99年5月9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件之判決在卷可 稽。
㈡上開確定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9年7月1日扣押(沒收)物品(扣押物品保管字號 :95年保管字第3139號)處分命令(99年度執字第6059號) 為執行,併以上開處分命令指明將扣押贓款新臺幣(下同) 2,016,500發還聲請人即受刑人趙慶漳,此有上開扣押(沒 收)物品處分命令影本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押物發還之處 分,既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之一部分,則聲請人即受刑人以 檢察官之上開執行指揮所發還之金額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 依前揭規定,即應向上開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 之,是以,受刑人據上開理由,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而向本院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㈢又聲請意旨併謂聲請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 月5日中檢輝執鈞99執聲他1906字第096933號函所示之扣押 物發還之處分不服,聲請予以撤銷或變更之等語。經查,聲 請人原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7月1日扣 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不服,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聲請發回扣押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以99



年7月5日中檢輝執鈞99執聲他1906字第096933號函、99年9 月7日中檢輝執鈞99執聲他2191字第121464號函、99年10月 22日以中檢輝執鈞99執聲他3251字第137928號函覆,除重申 前開處分命令意旨及准予發還扣押之自小客車1部外,並敘 明其餘扣押款101萬5千元部分,尚待查明該筆款項究係何人 所有後,再予以處理等情,有上述處分命令及公函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前開函文就關於扣押物發還所為上開處分,有所不服而 聲請撤銷或變更部分,依照前揭說明,其聲請期間為5日, 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而查上開 處分係99年7月5日作成,且聲請人至遲於99年10月6日再為 聲請時亦已收受送達,亦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敘明甚詳,聲 請人遲至101年3月3日始行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有 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聲明異議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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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