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聲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克強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于克強因詐欺、偽造文書等11罪,經本院、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