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04號
TCDM,101,聲,3304,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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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立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 國101 年2 月1 日晚間8 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1 號臺灣鐵路管理局豐原車站,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75公克、0.1409公克) ,嗣經本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20日以101 年毒偵字第60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查扣案之上開第 一級毒品2 包,係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 書1 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20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60 7 號因認被告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 第42頁),而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2 包經送請行 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合計驗餘淨重0.2484公克),有該院101 年2 月10日草 療鑑字第1010200104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9 頁),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 而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 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 有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 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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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