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164號
TCDM,101,聲,3164,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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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孟瑤
具保人 龔聖煌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執
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聖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龔孟瑤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龔聖煌繳納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龔孟瑤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1萬元,由龔聖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 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 可稽。又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73 6號判決並定執行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乃通知受刑 人到案接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惟均 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 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按,顯見受刑人業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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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