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阿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718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簽注單貳張、簽注統計表壹張、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阿裡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99年5月5日以99 年度速偵字第17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月18日確定, 101年5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 本、六合彩簽注單2張、簽注統計表1張、傳真機、計算機各 1 臺(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2413號扣押 物品清單),均係被告黃阿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黃阿裡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9年度速偵字第17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 分書、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所扣得之六合彩 手冊1本、六合彩簽注單2張、簽注統計表1張、傳真機、計 算機各1臺,均為被告黃阿裡所有而供賭博所用之器具,揆 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予以沒收,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 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